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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0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得依農地免徵遺產稅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六30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得依農地免徵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被繼承人所遺經營未滿5年耕作期限(編者註:現行已無耕作期限規定)之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改制前為國有財產局)100年6月10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000160601號函規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釋示(該會100年5月25日原民地字第1001026754號函)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取得耕作權,該耕作權人繼續耕作使用,具有準所有權人之性質。……」準此,旨揭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於核課遺產稅時,參照財政部89年5月17日台財稅第0890452883號函規定,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102/10/28臺稅財產字第10200173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30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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