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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2繼承人取得免稅農地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取得之農地價值減少部分應追繳遺產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六32繼承人取得免稅農地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取得之農地價值減少部分應追繳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所遺與他人共有之10筆土地,其中9筆農地經核定免徵遺產稅後5年內,其繼承人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該10筆土地,如分得之免稅農地價值小於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時,准就減少之免稅農地價值追繳遺產稅,並就分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於87年8月間死亡,所遺坐落桃園縣楊梅鎮高山頂段等10筆土地,持分各為二分之一,其中9筆為經核准依行為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另1筆則為應納遺產稅之應稅土地,其繼承人於89年1月間與他共有人就該10筆共有土地協議分割,計分得部分免稅農業用地及整筆應稅土地,如經分得之免稅農業用地價值小於依其持分計算之價值時,其減少之部分,與該筆應稅土地依持分計算增加之部分,本質上與交換無異,故應就減少之免稅農地價值追繳遺產稅,並就分得之免稅農地繼續列管。(財政部89/10/04台財稅第08904563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2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32繼承人取得免稅農地5年內與他共有人協議分割取得之農地價值減少部分應追繳遺產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10 月 0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