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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5繼承日或贈與日在新修正之遺贈稅法及農發條例公布生效前之農地免稅案未作農用且未發單追繳者准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要旨
六35繼承日或贈與日在新修正之遺贈稅法及農發條例公布生效前之農地免稅案未作農用且未發單追繳者准依修正後規定處理
函釋全文
繼承日或贈與日在89年1月26日遺產及贈與稅法暨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生效前之農地免稅案件,經查未作農業使用而於修正生效日尚未發單追繳稅賦者,准依修正後之規定,對初次查獲未作農業使用者,先限期令當事人恢復作農業使用,於其逾限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時,始予追繳應納稅賦。(財政部89/10/30台財稅第08904577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5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