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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9農地移轉免稅所檢附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無須為納稅義務人
要旨
六39農地移轉免稅所檢附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無須為納稅義務人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有關農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所檢附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人資格一案。說明:二、依上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釋略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係證明所申請之農業用地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俾供持憑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以滿足法令規定之要件;縱使原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之申請人,並非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之權利人或義務人,並不影響該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事實認定,因此,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該項證明文件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事宜,應無不可。」(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07888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9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