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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5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未實施重劃或徵收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可適用免稅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六45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因未實施重劃或徵收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可適用免稅

函釋全文

94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編者註: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揆其原意與該條第1款相同,均考量是類土地使用受到限制,無法依變更後之用途使用。準此,如農業用地經依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且已發布細部計畫,嗣後雖再經歷次變更為其他非農業用地,惟都市計畫書自始皆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迄均未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致無法按變更後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則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之適用。(財政部96/10/01台財稅字第096045442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45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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