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於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農地所有權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第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應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本案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於租賃期間該土地既非供農業使用,應不符上開條文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該土地所有權如於出租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8/02台財稅字第0910454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6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