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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於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農地所有權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第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第38條規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適用,應以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為要件,本案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鐵建設計畫,租用私有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於租賃期間該土地既非供農業使用,應不符上開條文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故該土地所有權如於出租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移轉,尚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38條規定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8/02台財稅字第09104549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6 款類次:6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六46高鐵租用農地供臨時設施使用期間該地移轉無免稅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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