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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3納稅人因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准扣除嗣移轉時登記原因之認定方式
要旨
七3納稅人因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准扣除嗣移轉時登記原因之認定方式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17條之1第5則)(財政部92/12/11台財稅字第09204577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7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