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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要旨
九1生前未償之購地貸款債務高於該土地之價額具有確實證明者仍可扣除全額負債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於生前向金融機構貸款,迄死亡時仍未償還,具有確實證明時,該項債務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其以該項借款購置之土地,於依法計算列入遺產總額中之價額反遠低於該項借款,問題在於不動產評價,但不能因此而不准其扣除全額負債。(財政部66/09/14台財稅第362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