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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雖罹時效消滅惟如曾以契約承認仍可扣除
要旨
九3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雖罹時效消滅惟如曾以契約承認仍可扣除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該項債務如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時效消滅,債務人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得拒絕給付,故債務人如已拒絕給付,則該項債務即不存在,應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反之,如該項債務雖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罹時效消滅,但債務人曾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以契約承認該項債務者,則表示該項債務仍然存在,則在債務人死亡時,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該項債務自仍可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財政部69/07/07台財稅第3542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