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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9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九9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扣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72/03/03台財稅第314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九9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九9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土地未辦登記者仍屬未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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