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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0生前為擔保他人借款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其財產課徵遺產稅之計算
要旨
九10生前為擔保他人借款設定抵押權經法院拍賣其財產課徵遺產稅之計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生前以土地提供他人作為借款抵押設定,於其生前已經法院執行拍賣,惟至死亡後始經拍定,該土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後,再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同時,上述土地於拍賣償債後,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該債務人(借款人)已取得求償權,應將該求償權額連同拍賣償債後,如有剩餘時之餘款,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財政部75/07/24台財稅第75574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