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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4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准予扣除惟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會議日期 93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九14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准予扣除惟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債務後之餘額計算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因繼承而承受之未償債務至死亡時尚未清償,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上開債務係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於前次繼承時業經稽徵機關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本次繼承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以扣除上開債務後之餘額計算。(財政部93/01/02台財稅字第092045675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9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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