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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應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計算公式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應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計算公式

函釋全文

二、按本部87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核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時,被繼承人遺產中如有不計入遺產總額或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財產,應列入計算。準此,旨揭應自遺產中扣除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已包含部分免稅財產價值,致該部分會自遺產中重複扣除,該重複扣除部分自應予減除。三、上開應予減除數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財政部96/08/24台財稅字第09604080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中應減除重複扣除之金額計算公式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