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扣除免附法院判決或繼承人同意書
要旨
7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之扣除免附法院判決或繼承人同意書
函釋全文
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案件,得免再檢附法院判決書件或全體繼承人同意書。各地區國稅局受理上開案件核發相關核准函時,應同時副知其他繼承人。(財政部94/0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