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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函釋全文

本案臺灣人民郭君於日據時代結婚後,雖於62年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如經查明結婚時為我國國民,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編者註: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26日施行前之條文)第1項規定,其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如夫妻財產制屬法定(聯合)財產制,則於郭君死亡時,即有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並應包含國內外全部聯合財產。惟涉及不動產者應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編者註:100年5月26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財政部94/11/16台財稅字第09404580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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