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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要旨
8死亡前已喪失我國籍所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釋疑
函釋全文
本案臺灣人民郭君於日據時代結婚後,雖於62年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如經查明結婚時為我國國民,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編者註: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100年5月26日施行前之條文)第1項規定,其夫妻財產制應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辦理,如夫妻財產制屬法定(聯合)財產制,則於郭君死亡時,即有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適用,並應包含國內外全部聯合財產。惟涉及不動產者應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編者註:100年5月26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財政部94/11/16台財稅字第09404580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