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已死亡應補申報遺產稅並依法起算核課期間
要旨
經判決確定應追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已死亡應補申報遺產稅並依法起算核課期間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項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應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2條第6款)規定起算其核課期間。(財政部98/01/19台財稅字第097005277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