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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遺產稅免稅額加倍扣除適用範圍及所應提之證明
要旨
1遺產稅免稅額加倍扣除適用範圍及所應提之證明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項後段所稱「軍警公教人員」其中之「教」,包括私立學校校長及編制內之專任教職員在內。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其繼承人申請依前述法條規定加倍減除免稅額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提出被繼承人執行任務死亡證明書,由稽徵機關依據事實認定。(財政部73/03/22台財稅第52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