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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村里長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執行職務死亡無加倍減除免稅額之適用
要旨
2村里長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執行職務死亡無加倍減除免稅額之適用
函釋全文
村里長既非定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又非屬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核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第1項所指之軍警公教人員,其因執行職務死亡者,應無前揭法條加倍減除免稅額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3/13台財稅第8500861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