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4受贈農業用地於5年內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免追繳
要旨
五14受贈農業用地於5年內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免追繳
函釋全文
受贈取得之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受贈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申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經依法審議通過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但書規定,應免追繳應納稅賦。(財政部96/09/28台財稅字第09600332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