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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63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2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規定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並無以「按時申報者為限」之規定,本案施○○贈與稅案件,雖於開徵後始申請扣除,如確實合於上開規定之已繳納稅捐者,應准予照辦。(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10/15財稅一字第1014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63 年 10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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