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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要旨
2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規定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並無以「按時申報者為限」之規定,本案施○○贈與稅案件,雖於開徵後始申請扣除,如確實合於上開規定之已繳納稅捐者,應准予照辦。(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3/10/15財稅一字第10148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