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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財政部65台財稅第36067號函釋適用疑義
要旨
4財政部65台財稅第36067號函釋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本部65年9月7日以台財稅第36067號函釋在適用時,應由稽徵機關自行查明其究係受贈人自行繳納或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稅費後,始能決定應否併入贈與課稅,但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稅、費時,則可請受贈人提出以自有資金繳付稅、費之證明。(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404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