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要旨
5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函釋全文
他益信託約定,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應由受託人(受益人之一)負責清償且其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者,如經查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該約定由受託人(兼受益人之一)負擔之債務,得依本法第21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財政部92/06/11台財稅字第092045384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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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贈與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