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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均應依法申報,不因遺產之多寡而不同,又依照行政院核准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編者註:現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對於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者,貴會(編者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得為遺產之管理,自無須再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可由貴會指定所屬單位依照上開稅法規定,於退除役官兵死亡時,代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屬未達起徵點之免稅案件,稽徵機關即可依法核發免稅證明書。(財政部67/05/31台財稅第335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5 月 31 日發布,要旨: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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