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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
要旨
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者逕由退輔會代為申報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均應依法申報,不因遺產之多寡而不同,又依照行政院核准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財物處理辦法(編者註:現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對於退除役官兵死亡,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者,貴會(編者註: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已得為遺產之管理,自無須再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可由貴會指定所屬單位依照上開稅法規定,於退除役官兵死亡時,代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屬未達起徵點之免稅案件,稽徵機關即可依法核發免稅證明書。(財政部67/05/31台財稅第335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