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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僅遺有未成年之繼承人,而無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時,應置監護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由繼承人之監護人代為申報。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所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首為父母,父母均死亡時,則為其監護人,至其監護人之產生,應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辦理。三、惟未成年之繼承人如已在法定期間內自行提出申報之案件,依前開說明,仍應改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致逾規定申報期間,由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時,得免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07/31台財稅第36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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