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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要旨
7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僅遺有未成年之繼承人,而無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時,應置監護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由繼承人之監護人代為申報。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所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首為父母,父母均死亡時,則為其監護人,至其監護人之產生,應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辦理。三、惟未成年之繼承人如已在法定期間內自行提出申報之案件,依前開說明,仍應改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致逾規定申報期間,由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3條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時,得免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07/31台財稅第36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八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