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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妻歿時遺有土地經更名登記為夫俟夫歿後繼承人申請撤銷前更名登記回復為妻名義其遺產稅核課期間起算釋疑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妻歿時遺有土地經更名登記為夫俟夫歿後繼承人申請撤銷前更名登記回復為妻名義其遺產稅核課期間起算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陳李君(妻)殁時遺有土地,經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為夫陳君名義,俟陳君殁後,繼承人向地政機關主張更名登記有誤並獲准撤銷該更名登記,則回復為被繼承人陳李君名義之土地,其遺產稅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乙案。說明:三、旨揭更名登記經地政機關撤銷後,土地始確定回復為陳李君名義而屬其遺產,於回復其名義前,貴局(編者註:國稅局)無從將該土地納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無從行使核課權,自不生核課期間起算及逾期問題,應俟地政機關撤銷更名登記,土地回復為陳李君名義時,貴局始得對該土地行使核課權,又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應准其自撤銷更名登記日起6個月內補辦申報,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核課期間。(財政部101/03/05台財稅字第100004699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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