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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函釋全文

主旨: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零存整付信託資金,究應以期滿之信託本金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一案,核復如說明。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之規定,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財政部71/02/12台財稅第309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以存入零存整付資金贈與者以分年存入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