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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款,並於繳清第1、2期稅款後在第3期繳納期限內申請以遺產實物抵繳第3期稅款者,應准依法受理。(財政部62/11/17台財稅第38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11 月 17 日發布,要旨: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