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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
要旨
2分期繳納遺產稅以實物抵繳剩餘稅款准予受理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遺產稅款,並於繳清第1、2期稅款後在第3期繳納期限內申請以遺產實物抵繳第3期稅款者,應准依法受理。(財政部62/11/17台財稅第38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