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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要旨
本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5條第1項有關稽徵機關辦理抵繳遺產稅案件處理期限之規定,係指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惟由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後30日內調查核定者,應以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實物,符合規定為限,至因證件不齊,或經通知補件當事人逾期不補,或因抵繳之實物產權不清,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等情事,致事實上無法於30日內調查核定完畢者,自不在此限。(財政部68/06/25台財稅第3421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