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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後,仍有不足抵繳之應納稅額,經通知應以現金補繳,納稅義務人對此部分應繳稅款,又再申請以實物抵繳時,可予受理。(財政部71/07/13台財稅第352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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