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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要旨
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定後仍有不足時准再以實物抵繳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後,仍有不足抵繳之應納稅額,經通知應以現金補繳,納稅義務人對此部分應繳稅款,又再申請以實物抵繳時,可予受理。(財政部71/07/13台財稅第3523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