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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納稅義務人不得以實物抵繳
要旨
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納稅義務人不得以實物抵繳
函釋全文
贈與稅應納稅額未達30萬元者,不論其與因贈與而發生之其他稅額合計是否已達30萬元,均不得申請以實物抵繳。(財政部72/03/14台財稅第316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