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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准予抵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稅及遺產稅
要旨
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准予抵繳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稅及遺產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雷○○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將所有4筆土地贈與其子,在未報繳贈與稅前即已死亡,經主管稽徵機關補徵贈與稅,同時又將該4筆土地合併雷君其他遺產課徵遺產稅,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抵繳應繳之贈與稅(編者註:98年1月22日以前贈與之案件適用)及遺產稅,可准受理。(財政部73/07/25台財稅第564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