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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准以遺產中公設地抵繳生前未納贈與稅者以該項贈與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為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准以遺產中公設地抵繳生前未納贈與稅者以該項贈與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許君生前贈與其孫之財產,既無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則該贈與應納之贈與稅,自無本部73年7月25日台財稅第56463號函之適用。說明:二、本案許君生前贈與其孫現金1千5百餘萬元,因迄其死亡時已逾2年,該贈與之財產既無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則對該贈與行為補徵之贈與稅,自無上開函之適用。(財政部92/03/05台財稅字第09204515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准以遺產中公設地抵繳生前未納贈與稅者以該項贈與財產經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者為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