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中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得以辦理分別共有方式抵繳
要旨
遺產中之公共設施預定地得以辦理分別共有方式抵繳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經核准以繼承之公共設施預定地抵繳遺產稅,要求於登記為國有時,准予辦理分別共有,而不必分割乙案,應准照辦。(財政部76/10/09台財稅第7611259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