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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農地抵繳遺產稅應追徵稅款而改以現金繳納之疑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以農地抵繳遺產稅應追徵稅款而改以現金繳納之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申請退回辦竣國有登記之抵繳遺產稅土地並改以現金繳納,有無本部85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按「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經……扣除其土地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後,繼承人如於繼續經營不滿5年之內,申請以該土地抵繳稅款者,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8條)規定,追繳應納稅款。」為本部72年9月20日台財稅第36684號函所明定。本件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於88年6月辦竣國有登記,於89年6月發現抵稅土地中有2筆土地為免稅之農業用地,乃予追繳應納稅賦。由於納稅義務人申請抵繳時,貴局未依前開函釋規定予以追繳稅款,因此,本案如經查明納稅義務人係因貴局未依前開函釋規定於申請抵繳時追繳稅款,致其不知需補繳稅款而以農業用地抵繳完竣,尚難認納稅義務人有過失,從而其主張改以現金繳納乙節,可參照本部85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9/09/18台財稅第08904562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農地抵繳遺產稅應追徵稅款而改以現金繳納之疑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以農地抵繳遺產稅應追徵稅款而改以現金繳納之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