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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以贈與標的物抵稅經查明繳納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准予抵繳
要旨
申請以贈與標的物抵稅經查明繳納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准予抵繳
函釋全文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已移轉為受贈人名義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贈與標的物)抵繳贈與稅,如經查明該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贈與人1次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於取具受贈人同意書後,准按課徵標的物受理抵繳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計算抵繳價值。(財政部85/08/21台財稅第8519146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