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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繫屬行政救濟中之債權抵繳遺產稅額,該項債權既經稽徵機關核屬被繼承人遺產,如其他要件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自應暫准予受理,惟暫不登記為國有,嗣後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重行更換抵繳標的或以現金繳納。(財政部87/05/28台財稅第8719459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5 月 28 日發布,要旨: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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