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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
要旨
以行政救濟中債權抵繳遺產稅如符要件暫准受理惟暫不登記國有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繫屬行政救濟中之債權抵繳遺產稅額,該項債權既經稽徵機關核屬被繼承人遺產,如其他要件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自應暫准予受理,惟暫不登記為國有,嗣後如經行政救濟確定不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應重行更換抵繳標的或以現金繳納。(財政部87/05/28台財稅第87194596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