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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以遺產中公設保留地抵繳稅款應審核其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等要件
要旨
申請以遺產中公設保留地抵繳稅款應審核其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等要件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辦理。說明: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以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稽徵機關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審核應納稅額是否在30萬元以上及納稅義務人是否確有困難等要件。(財政部87/07/15台財稅第87195169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