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死亡前2年內贈與現金應列為現金繳納困難審酌之參考
要旨
死亡前2年內贈與現金應列為現金繳納困難審酌之參考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現金,業經併入遺產課稅,且受贈人亦為納稅義務人之一,則稽徵機關於審酌納稅義務人有無「現金繳納困難」時,宜將該項現金列為審酌之參考。(財政部93/10/21台財稅字第093045514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