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申報納稅後因補報經核定補稅者納稅人申請以前次課徵標的物抵繳應依法受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已申報納稅後因補報經核定補稅者納稅人申請以前次課徵標的物抵繳應依法受理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於申報核定並繳納後,因補報並經核定補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案前次核定之課徵標的物抵繳本次應再補繳之稅款時,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之規定,應准予受理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細則已修正)規定辦理。說明:二、遺產稅係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有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於申報並經核發稅單後,因有短漏報情事經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再發單補徵時,不論前次發單之稅款已否繳納,所有應納之遺產稅,均屬同一案件之應納稅款,與稽徵機關核定前納稅義務人已自動補報或業經稽徵機關查獲而併同發單課徵之情形同,不論係申報部分之課徵標的物或短漏報部分之課徵標的物,均屬同一案件所有應納遺產稅款之課徵標的物。故遺產稅於申報核定並繳納後,因補報並經核定補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前次核定之課徵標的物抵繳本次應再補繳之稅款時,如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應准予受理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辦理計價抵繳。(財政部89/07/17台財稅第08904548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申報納稅後因補報經核定補稅者納稅人申請以前次課徵標的物抵繳應依法受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