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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因繼承人辦理受監護宣告無法如期檢送相關文件得扣除辦理受監護宣告期間再據以計算滯納金及利息
要旨
申請實物抵繳經核准後因繼承人辦理受監護宣告無法如期檢送相關文件得扣除辦理受監護宣告期間再據以計算滯納金及利息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如經查明確因繼承人中之一人正辦理禁治產宣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為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於期限內檢送抵繳相關文件,扣除其辦理禁治產宣告之期間後,再據以計算有無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情事。(財政部89/11/30台財稅第08904582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