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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繼承人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03 月 12 日

要旨

以繼承人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林吳君申請以其名下所有之土地抵繳被繼承人林○○遺產稅乙案,請依臺南市政府89年11月23日89南市工土字第237964號函意見「本府同意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就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之80%抵繳吳女士名下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辦理。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林○○之遺產稅應納稅額8千餘萬元,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8條第3項規定,臺南市政府可分得徵起收入之80%(編者註:現已改制為直轄市可分得徵起收入之50%),該府同意就應分得之收入,由林吳君以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償,以取代其依前臺灣省政府88府訴3字第144511號訴願決定應履行徵收臺南市西區臨安段○○地號等土地之義務,因該等土地本係臺南市政府應徵收之土地,經由此等方式,土地將直接移轉登記為臺南市政府所有,已無需日後另行編列預算徵收取得,故就臺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因土地未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致不易變價之顧慮,當不復存在。可依臺南市政府意見辦理,由納稅義務人就臺南市政府應分得收入部分(即本案80%稅款),以應徵收之土地抵償,全數移轉登記為臺南市政府所有。至其餘屬中央所有之20%稅款,如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其他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4項)規定之實物抵繳,應全數登記為國有,如繳納現金,亦全數屬中央所有。(財政部90/03/12台財稅第090046017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繼承人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發布,要旨:以繼承人所有屬都市計畫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抵繳遺產稅釋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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