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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

會議日期 92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納稅期限,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0條第1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財政部92/02/10台財稅字第092045122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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