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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產之讓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者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計算方式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財產之讓與依法課徵贈與稅者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財產之讓與經依遺贈稅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者,得依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申請抵繳其應納稅額之課徵標的物,為該讓與財產按其價值減除讓與人收取代價後之差額占該讓與財產價值之比例部分。(財政部賦稅署102/10/11臺稅財產字第102001087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8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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