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尚未繳清罰鍰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要旨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尚未繳清罰鍰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已完納本稅,惟罰鍰尚未繳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持憑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函,申請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茲以本部69年2月12日台財稅第31313號函規定,債權人無須代繳罰鍰,故在罰鍰未繳清之情況下,稽徵機關不宜核發繳清證明書,而可就被繼承人所有執行標的權利範圍全部,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就非屬債權人應有部分之持分,通知地政機關於辦理繼承登記時,同時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財政部93/01/02台財稅字第092006606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