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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
要旨
繼承人全為大陸地區人民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遺產管理人。說明:二、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及第68條規定,應視被繼承人為一般人民、退除役官兵或現役軍人,分別由本部國有財產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國防部(編者註:現為本部國有財產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理其遺產,稽徵機關於核發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各類證明書時,得副知該等遺產管理人。(財政部88/06/05台財稅第8819193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