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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所涉繼承人繳驗遺產稅證明文件釋疑
要旨
7區段徵收土地所有人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所涉繼承人繳驗遺產稅證明文件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區段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於獲准領回抵價地後至實際發放抵價地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之資料,以及發放抵價地囑託登記於繼承人時,均准免繳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說明:二、另為利稽徵作業,仍請轉知貴屬,於繼承人辦理更正申領抵價地資料時,將繼承人姓名、地址、原受領之補償金額、地號等資料,通報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管轄國稅局。(財政部87/04/22台財稅第8719404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