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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未成年人申購股票未逾免稅額者免附證明文件
要旨
為未成年人申購股票未逾免稅額者免附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二、未成年人申購公開承(包)銷股票並中籤者,如其應繳納之股款總額未逾新臺幣45萬元,於辦理股東名義登記時,可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惟遺產及贈與稅法業於84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其中贈與稅免稅額已調整為1百萬元(編者註:現行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為220萬元,111年1月1日起按物價指數調整為244萬元),為配合此項修正,爰將金額提高為新臺幣1百萬元。三、稽徵機關通知發行公司檢送之課稅資料範圍,同意修正為每次申購繳納股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再予通報稽徵機關運用。(財政部84/12/30台財稅第8421553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