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無庸檢附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
要旨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無庸檢附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所遺應辦理登記之財產,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時,無庸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或交還繼承人時,仍應檢附該條所定證明文件始准其辦理移轉登記。說明:二、遺產管理人,係以第三人之地位,依法取得遺產管理之權限,並非所有權人,所為登記非產權移轉登記,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惟遺產管理人處分該財產辦理移轉登記或交還繼承人時,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範疇,受理登記機關,應依該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9/11/02台財稅第7902913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