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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產署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轉存入國庫專戶不屬本條產權移轉範圍
要旨
國產署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轉存入國庫專戶不屬本條產權移轉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國有財產局(編者註:現已改制為國有財產署)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俾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二)點(編者註:現行要點第貳、十(二)點)規定,存入當地代理國庫專戶時,無庸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定證明文件。說明:二、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十四(二)點規定,國有財產局經法院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後,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現金,存入當地代理國庫專戶。準此,國有財產局依上揭規定,提領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轉存入代理國庫專戶,其性質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稱產權移轉登記範圍,應無庸檢附該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財政部86/12/03台財稅第8619272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