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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後備指揮部及退輔會所屬機構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存入國庫專戶無庸檢附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要旨
後備指揮部及退輔會所屬機構以遺產管理人身分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存入國庫專戶無庸檢附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構分別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擔任遺產管理人時,為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金融機構提領被繼承人存款,俾依「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第參之六(二)點(編者註:現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作業程序」二(七)1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存入國庫專戶保管者,可比照本部86年12月3日臺財稅第861927296號函釋,免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5/03/06台財稅字第095045172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